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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温州讨债公司 时间:2024-08-22 点击:116 官网:https://wenzhou.wjfzxh.com/
案情概述
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,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、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。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。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。刘某向卢某出具工资欠条。后刘某支付卢某部分工资,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部分工资,尚欠工资四千余元未付。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。卢某提起诉讼,请求刘某、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,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。
卢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?
朗智说法
该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。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,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,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,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。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,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单位清偿。”本案中,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,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。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,其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,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,因此不应承担清偿责任。法院最终支持卢某的部分诉讼请求,判令刘某、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。
温州讨债公司温馨提示
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,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。如果农民工所实施的工程是通过“挂靠”的形式所承揽,那么挂靠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,原施工单位仍旧是支付农名工工资的主体。此外,若还存在其他雇佣关系,那么其他特定主体也可能是支付工资的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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